【吳萍萍】評論
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為1967年英國普勞頓報告書中所提出的補助政策。此一詞彙是相較於「消極的排除造成教育不利因素」,運用積極性差別待遇,即強調積極地提供「教育文化不利者」較多的文化刺激及較豐厚的資源補助。 例如現今教育優先區計畫中的補助內涵,即可視為「積極性差別待遇」的措施,例如針對「文化不利學區」,提供較多的文化刺激及資源補助,例如:給予該學區學校補助、修繕學區舊校舍、增加學區教師津貼……等,皆可視為積極性差別待遇政策
【林文華】評論
為加強扶助弱勢家庭之低成就學生,以弭平其學習落差,本部自 95 年度起開始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積極運用現職教師、退休教師、經濟弱勢大專學生、大專志工等教學人力,於課餘時間提供弱勢且學習成就低落國中小學生小班且個別化之免費補救教學。另對於原住民比率偏高及離島地區等地域性弱勢之國中小學生,則是以「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對原班級學生進行免費之補救教學。因「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及「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政策,均是立基於社會之公平正義而擬定,故旨在照顧弱勢之個人或地區,尚未關注到不具弱勢身分之國中小學習低成就學生。然有鑑於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國中學生將可免經升學考試直接進入高中(職)或五專就讀。因此,如何進行補救教學以確保每一位國民中小學學生之基本學力,並避免國中學生之基本學力因無升學考試而下降,已成為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核心課題之一,亟需藉由擬訂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予以具體實踐。 https://priori.moe.gov.tw/download/100SOP.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