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大宅女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 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故簽發本票而未 記載發票年、月、日者,依上開規定,不能認有發票之效力。又如基本票 據行為 (發票行為) 因形式欠缺而無效者,於該票據所為之其他附屬票據 行為 (如背書、保證等行為) ,亦皆無效。再所謂無效,係指自始、當然 、確定的不生效力,縱經當事人承認,亦不能使其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