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韋丞】評論
招收幼兒16~30人,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
【Via Tseng】評論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前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6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另有規定外 ,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 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四樓以上,不得使用。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 度行政區者,其使用一樓至三樓順序,不在此限。第 9 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 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 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