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若因不作為而間接使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不算是利益衝突
(B)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的情況時,應口頭報告上級主管以免除責任
(C)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D)三親等以外的共同居住家屬,不屬於關係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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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A)§5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B)§6Ⅰ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Ⅱ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非口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C)§10公職人員依前4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D) §3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2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whappy501】評論

D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0條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A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若因不作為而間接使其關係人獲取利益,算是利益衝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五條 B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的情況時,應書面報告上級主管以免除責任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 D三親等以外的共同居住家屬,屬於關係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