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nthia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對秘密通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司法警察於偵查中聲請通訊監察,有違正當程序,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B) 秘密通訊自由包含通訊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C) 國家若以手段限制通訊自由,應有法律依據,且要件應具體明確(D) 通訊監察之執行,較刑事訴訟上之搜索、扣押,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更甚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B)。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C),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
【用戶】恩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631: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違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