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何者應由行政法院以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之?
(A)國家賠償案件
(B)外國人收容聲請事件
(C)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
(D)對於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處分不服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2477
統計:A(98),B(530),C(74),D(275),E(0)

用户評論

【用戶】Gwendoly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237-11條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AC 民事訴訟程序D 聲明異議、抗告

【用戶】Novia Yeh (已上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229,適用簡易訴訟者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收容日數 15  45  40                行  法  法                政  院  院

【用戶】韌性淡定勇氣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一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