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炤炫】評論
第 449 條1.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2.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3.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B0000001&k1=%E4%B8%8D%E5%8B%95%E7%94%A2%E7%A7%9F%E8%B3%83%E5%A5%91%E7%B4%84&k2=&k3=&k4=&kwid=7279&cd=201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