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冰依】評論
(有限責任)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Gil Ouyang】評論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Vence Yen】評論
公司法(A)第 1 條(B)第 2 條(C)第 209 條(D)第 16 條
【小兔】評論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