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B)有限公司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責任
(C)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應經股東會許可,始得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D)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保證契約時,應自負保證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576
統計:A(168),B(2155),C(510),D(3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發行新股、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第三人之清償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韓冰依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有限責任)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用戶】Gil Ouy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用戶】Vence Ye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A)第 1 條(B)第 2 條(C)第 209 條(D)第 16 條

【用戶】小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