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 1 人,且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1622
統計:A(207),B(34),C(50),D(17),E(0)

用户評論

張洺慈】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4就業權益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

尼諾米】評論

公34,3% 私6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