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關係人之範圍?
(A)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B)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血親
(C)公職人員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D)民意代表之助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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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A)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B)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C)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D)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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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A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C。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D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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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A)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B)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C)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D)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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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A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C。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D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