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我國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條約締結法」,關於本法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 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B)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 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C)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但已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得視同條約案,主辦機 關得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 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D)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 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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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摩埃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條約締結法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 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B)條約締結法第 9 條 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 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C)條約締結法第 8 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 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 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D)條約締結法第 10 條 立法院審議多邊條約案,除該約文明定禁止保留外,得經院會決議提出保 留條款。 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