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相牽連案件」與「牽連管轄」之語,各究何所指?設行為人甲住居臺南市、乙住居臺中市、丙住居新北市,甲與丙在新北市共犯加重竊盜案,並銷贓物與知情之乙,旋甲、丙雙雙在新竹市被捕。乙另在臺
二、司法警察機關以行為人甲涉犯毒品罪嫌,發送詢問通知書,囑甲按時到場接受詢問調查,甲亦如期到達約晤地點應詢。隨後檢察官本乎指揮偵查權責,亦到達上開地點,接續訊問甲之犯罪嫌疑。嗣認甲罪嫌重大,有加以羈押
三、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得處理「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職權踐行證據調查。而依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倘法院認定其係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得於審判期
四、被害人甲男身罹中風行動不便,家人申僱 A 女看護甲男起居生活。閒賦在家之甲男長子乙男,見 A 女清秀靈巧加以追求,終得 A 女歡心,雙雙墜入情網。旋因開銷不貲,乙男入不敷出,遂起歹念,唆令 A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