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A)O(B)X
256.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A)O(B)X
257.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A)O(B)X
258.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副證則不必。(A)O(B)X
259. 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1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A)O(B)X
260.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A)O(B)X
261. 擅自破壞計費表鉛封並私自變更定程使用,將觸犯刑法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罪。(A)O(B)X
26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A)O(B)X
263.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A)O(B)X
264.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講習。(A)O(B)X
265. 僱用或解僱駕駛人,計程車車行不用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A)O(B)X
266.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A)O(B)X
267.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A)O(B)X
268. 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可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A)O(B)X
269. 犯妨害自由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滿五年者,就可以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A)O(B)X
270. 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A)O(B)X
271.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經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可以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A)O(B)X
27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可以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A)O(B)X
273.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不得再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A)O(B)X
274.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為了等警方處理及保持現場,不可將車輛移置路邊。(A)O(B)X
275. 計程車駕駛人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A)O(B)X
276. 計程車駕駛人職業駕照被吊銷,並不會影響執業登記證的效力。(A)O(B)X
277.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並由公路監理主管機關認證。(A)O(B)X
278.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A)O(B)X
279.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之限制。(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