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為公共政策的一環,而土地法則為土地政策具體實踐的根據,也是規範土地事務的基本法。惟政府遷臺後,有關土地事務的立法,多採捨修正土地法而就單獨創制一單行法之原則,增訂多種土地法律,成為土地法之
23 依土地法規定,公有土地之定義為何?(A)國有土地、直轄市政府所有土地、省政府所有土地、縣(市)政府所有土地(B)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土地(C)國有土地、省有土地
5.土地法第34條之1與第104條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購買權具債權效力(B)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C)二者競合時以土地法第34條之1
一、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請問此所謂絕對效力其真義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又在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
4 土地法第 194 條係有關土地稅減免之原則性規定,土地稅法第 39 條係專就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減免事項之規定,因此土地稅法應優先於土地法適用,此種適用法律之原則為: (A)公平適用法律之
4 土地法第 194 條係有關土地稅減免之原則性規定,土地稅法第 39 條係專就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減免事項之規定,因此土地稅法應優先於土地法適用,此種適用法律之原則為:(A)公平適用法律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