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i Wei W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A)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B)當事人受破產宣告(C)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其中一人死亡 (D)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評論內容】第 168 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9 條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第 170 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D)第 171 條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A)第 172 條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A)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B)當事人受破產宣告(C)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其中一人死亡 (D)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評論內容】第 168 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9 條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第 170 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D)第 171 條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A)第 172 條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

【評論主題】23 關於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應準用何種法規?(A)民法 (B)刑法 (C)行政訴訟法 (D)公司法

【評論內容】行程法第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係屬行政執行法上之間接強制方法?(A)扣留 (B)註銷證照 (C)進入住宅 (D)怠金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8條(A)扣留 (B)註銷證照 (C)進入住宅 

【評論主題】21 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毋須考慮下列那一項因素?(A)處分相對人之企業規模 (B)撤銷對公益有無重大危害(C)受益人之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 (D)信賴利益有無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

【評論內容】行程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評論主題】15 公務人員之考績不包括下列何者?(A)專案考績 (B)專業考績 (C)另予考績 (D)年終考績

【評論內容】考績法第3條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評論主題】12 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如何?(A)一部有效,一部無效 (B)有效 (C)無效 (D)經補正後有效

【評論內容】行程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並非聯邦制國家的特徵?(A)權力分立(B)不成文憲法(C)憲法解釋機制(D)分享責任的共識

【評論內容】聯邦制:1.權力分立                2.成文憲法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是保守主義思想的要素?(A)傳統(B)平等(C)鬥爭(D)改革

【評論內容】保守主義:1.尊重傳統 2.強調人類理性的侷限,主張實用主義 3.強調秩序高於變遷 4.社會是有機式的整體而非人為設計產物 5.社會階層化是自然的結果 6.權威應該由上而下運作 7.重視財產權

【評論主題】2 「單一選區多數決制」的核心原則是:(A)勝者全拿(B)尊重少數(C)反映多元(D)政治平等

【評論內容】在美國被稱為「領先者當選制」,意指在應選名額為一名的單一選區下,多名角逐者當中只有得票最高者當選,所以「勝者全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