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9.憲法訴訟法已於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訴訟新制所採之規定?(A)將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納入憲法審查客體(B)憲法訴訟判決書,應標示主筆大法官(C)憲法訴訟判決,應經大法
【評論內容】(C) 憲法訴訟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並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 30 條
【評論主題】27.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應有部分抵押予丁,請問該抵押權之設定為?(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評論內容】釋字141(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評論主題】23 行政法院就訴訟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時,應為如何處理?(A)依職權以裁定駁回 (B)依被告聲請以裁定駁回 (C)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D)依職權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評論內容】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637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243、25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45 (A) Good quality clothes (B) Affordable prices (C) Cheap items (D) Reasonable sales
【評論內容】Good quality clothes will last longer.質量好的衣服會穿得更久。
【評論主題】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處罰規定應設合理最高額之裁罰限制,並應避免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此為何項法律原則的體現?(A)法律保留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評論內容】
釋字第685號
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規定,其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評論主題】19.關於「偵查中」被告羁押權的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僅限法官得核准羈押(B)檢察官認為無羁押必要,得逻命具保責付等措施(C)司法警察官亦得向法宣聲請羈押(D)如檢察官請撤銷押,法官應撤銷羁押
【評論內容】(A)僅限法官得核准羈押(o)法官保留原★:...
【評論主題】3 對於女權運動,下列說法何者錯誤?(A)左派論點認為女權主義損壞了婚姻神聖的根基(B)女權運動者認為「工作」不應被定義為「家庭之外有薪資的工作」(C)法國的婦女社團在法國大革命之後展開各種追求平等的
【評論內容】
https://tingwentaip.pixnet.net/blog/post/215584667
【評論主題】【題組】50 「孝子不匱,永錫爾類」之意,下列選項,最貼近的是:(A)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B)積善之家,必有餘慶(C)己立而立人,己達而達人 (D)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
【評論內容】翻譯:有個叫潁考叔的,是潁谷管理疆界的官吏,聽到這件事,就把貢品獻給鄭莊公。莊公賜給他飯食。潁考叔在吃飯的時候,把肉留着。莊公問他爲什麼這樣。潁考叔答道:“小人有個老孃,我吃的東西她都嘗過,只是從未嘗過君王的肉羹,請讓我帶回去送給她吃。”莊公說:“你有個老孃可以孝敬,唉,唯獨我就沒有!”潁考叔說:“請問您這是什麼意思?”莊公把原因告訴了他,還告訴他後悔的心情。潁考叔答道:“您有什麼擔心的!只要挖一條地道,挖出了泉水,從地道中相見,誰還說您違背了誓言呢?”莊公依了他的話。莊公走進地道去見武姜,賦詩道:“大隧之中相見啊,多麼和樂相得啊!”武姜走出地道,賦詩道:“大隧之外相見啊,多麼舒暢快樂啊!”從此,他們恢復了從前的母子關係。君子說:“潁考叔是位真正的孝子,他不僅孝順自己的母親,而且把這種孝心推廣到鄭伯身上。《詩經·大雅·既醉》篇說:‘孝子不斷地推行孝道,永遠能感化你的同類。’大概就是對潁考叔這類純孝而說的吧?”
【評論主題】3. 刑法第 141 條規定:「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設有某甲觸犯本罪,法官欲科處其罰金最高額度,則可科處其「新臺幣」:(A) 一百元
【評論內容】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997318
【評論主題】42 偵查中,執行搜索、扣押時,依刑事訴訟法,何者無在場權?(A)被告 (B)檢察官 (C)司法警察 (D)辯護人
【評論內容】
偵查中之搜索,無通知辯護人到場之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所以對於律師可否到場?是否應通知律師到場?法律僅規定「審判中」,就是案件已起訴到法院了,於審判中的搜索,律師才能在搜索現場。而偵查中則因法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並不允許當事人通知律師到搜索現場。https://www.lawyerli.tw/l/%E5%BE%8B%E5%B8%AB%E6%96%BC%E6%90%9C%E7%B4%A2%E6%99%82%E4%B9%8B%E5%9C%A8%E5%A0%B4%E6%AC%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