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12-2 條 第2項行政...
【自律自強】評論
1.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2.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Fen】評論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637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92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243、25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ting】評論
審判權爭議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827&chksum=Super419Talk審判權衝突之處理-新法修正後之審判權衝突,均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之中,以下簡要說明:(一)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3條第1項)。(二) 若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4條第1項),此之終審法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為最高法院,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為最高行政法院。(三) 原法院如經終審法院認定無審判權並裁定移送至他法院,他法院應受該終審法院認定之拘束,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