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第 17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民法92條第一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者為某種意思表示係有瑕疵,所以法律規定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例如某女被脅迫簽下一協議書,因某女是被脅迫的,所以可以將意思表示撤銷,但如某女一直不撤銷,這協議書仍是有效的,且一年後某女即使要撤銷也因期間經過而不能撤銷了。「撤回」係指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後,於意思表示受到拘束前,即將此意思表示撤回,例如甲對乙表示要賣乙A屋,在乙表示意思前,甲又將其原先要賣的意思撤回。所以「撤銷」與「撤回」是用在不同的地方,前者是法律關係已經發生,而要將此存在的法律關係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者則是在法律關係發生前即將意思表示撤回,法律關係自始就未發生。
【A ria】評論
個人理解,有錯請糾正因為題目無述明其他條件,而以現有做說明(A)改為效力未定(B)O(C)依民法171條,在乙未承認前,甲可撤回(D)這裡因為沒乙承認與否的條件,個人認為請求對象還是以乙為主(畢竟是用乙的名義,當然向乙本人請求履行)
【csr830504】評論
撤銷 已發生 自始 無效撤回 未發生 自始 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