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評論
民法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使得處分其物權。
【林明正】評論
§758 設權登記:不動產物權非經...
【insist】評論
第 758 條 設權等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759 條 宣示登記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