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委任乙專利師為代理人,授予乙有代收關於本案一切資料之權限,且記載乙之送達地址為「臺北市 A 路 2 段 5 號 4 樓」。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准
5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一發明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查認不具進步性而為「不予專利」之審定,甲對該初審審定不服,試問:甲得否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其理由為何?(A)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6 舉發人甲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服,應於何時提起訴願?(A)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 (B)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45 日內(C)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
7 甲取得發明專利後,每年均於期限內繳納年費,惟未於第 6 年繳費期限期滿前繳納第 6 年專利年費,亦未於期滿 6 個月內加倍補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即發函告知該專利權已當然消滅(下稱
8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下列何種情形得不附理由?(A)對經常性濫訴者所為之處分(B)就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
10 甲對乙之專利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訴願,甲即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應以何人為被告?(A)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B)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C)經
11 甲對乙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而提起訴願,則乙可否參與訴願程序?(A)因「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之相對人為甲,乙非相對人,自不得參與訴願程序(B)因
1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嗣後就同一處分之事件,有必要時,仍得再提起訴願(B)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C)凡與訴
14 依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具備專利師資格者於專利行政爭訟事件得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有關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陳述,何者錯誤?(A)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
19 舉發人甲提起舉發時,以 A 引證主張乙之專利(僅 1 項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嗣甲提起行政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僅能提出何種新證據?(A)以 A 引證主張不具新穎性 (B)以
2 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規定對於智慧財產案件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於智慧財產之行政訴訟不適用之(B)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涉及智慧財產專業,故
3 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A)警告性之處分(B)影響名譽之處分(C)司法院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D)金額或價額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