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 17 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用戶】花 × 花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補充一下新版的內容:《戶籍法》第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