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on】評論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也就是股票與公司債這類信託標的,要依前項規定在證券或其他表彰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才能對抗第三人,另外還須通知發行公司,才能對抗發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