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呂美與甲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由呂美交付新臺幣壹千萬元,指示甲銀行投資於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約明信託期間全部信託利益由其姐呂麗享有,則信託關係消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信託財產歸屬之順序,信託契約所定者優先於呂美,呂美優先於呂麗
(B)信託財產歸屬之順序,信託契約所定者優先於呂麗,呂麗優先於呂美或呂美之繼承人
(C)信託財產歸屬之順序,信託契約未約定時,呂美與呂麗之順序相同
(D)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所製作之結算書及報告書不須取得呂麗之承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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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我只是一個小小書僮】評論

信託法第 65 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

Phyllis Huang】評論

呂美(委託人)、呂麗(受益人)...

yao】評論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