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峰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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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積極:具備該要件始可為之。消極:具備該要件即不可為之。第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第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
【用戶】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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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自己做的整理~( 有誤,請不吝賜教啦! 謝謝 ^ O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節 ( 候選人 )§ 24 ( 候選人の "積極" 資格 )-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 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 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摘要】▲候選人の "積極" 資格 就是is 『年齡』 23 - 立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