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用戶】蕭仁豪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14條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
【用戶】蛋仔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 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 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 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