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開咖啡店,店員乙在下班後與友人前去 KTV 唱歌,因細故與隔壁包廂的丙產生紛爭,乙將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對乙請求因受傷而無法工作的酬勞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B)乙經濟能力不好,丙得請求甲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C)丙並未死亡,所以不得對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D)甲須負衡平責任以填補丙的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3771
統計:A(1363),B(48),C(73),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D)不符合第188條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用戶】ka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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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D)不符合第188條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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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D)不符合第188條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