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HI】評論
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A:促燃劑之採樣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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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六、火場證物採證(一)火場應經清理及復原重建之後,再予研判起火處附近及相關位置採證。(二)二人以上共同採取並於會封單上簽名,並請會封關係人或在場證明人會簽。(三)採取化學跡證時,同一採證工具勿同時重複使用採取不同地點之證物,以免發生交互污染現象。(四)應具細心耐心,反覆勘查現場,任何鉅細痕跡均需勘查採證,不可遺漏。(五)調查人員發現跡證時,應先報告調查指揮官,指揮官對跡證之所在地及狀況確定後,在發現跡證處放置標示牌照相存證後方可進行採證。(六)採證時對於欲採取跡證之種類、形態及其與起火處或原因推斷之關係明瞭後,方可採取。(七)採集數量應符合鑑定要求,起火點不甚明顯者可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