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係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例如:1.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債務2.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就發生選擇之債,或修理、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凡物或者行為、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中均可用於選擇。http://wiki.mbalib.com/zh-tw/%E9%80%89%E6%8B%A9%E4%B9%8B%E5%80%BA
【Shawna Lin】評論
請將列別移到民法
【Lulu(為自己而戰)】評論
民法208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