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 Chang C】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31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Budd Fafa】評論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採購法第58條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許成志】評論
應該說政府採購法第31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沒C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