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0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繳納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非?
(A)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B)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
(D)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8487
統計:A(2),B(8),C(171),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Kelly Chang C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第31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用戶】Budd Faf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C)廠商之標價偏低,有採購法第58條所定情形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採購法第58條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用戶】許成志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應該說政府採購法第31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沒C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