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 Tang】評論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第 4 條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