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掌理之事項? (B)(A)公務人員之銓敘 (B)公務人員之懲戒 (C)公務人員之撫卹 (D)公務人員之退休➜公務員懲戒 由 司法院 負責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¹考試。二、公務人員之²銓敘、³保障、⁴撫卹、⁵退休。(以上5項考試院全權負責)三、公務人員₁任免、₂考績、₃級俸、₄陞遷、₅褒獎之法制事項。(口訣:烤雞包人參)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Jin】評論
懲戒→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敘考撫保退:續考不保退考級褒任陞:烤雞包人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