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 Fong Lee】評論
學生輔導法 第 6 條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 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 相關措施。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 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 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 ,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 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 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 專業服務。
【Judy Chen】評論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二、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持續輔導需求者。三、原就讀學校:指學生原就讀,因畢業、轉學、退學、中輟或其他原因不再就讀之學校。四、現就讀學校:指學生因轉學、升學、重考並已辦理入學之現在就讀學校。五、評估會議:指由原就讀學校召開,就高關懷學生進行評估,以決定其是否需列為轉銜學生之會議。六、轉銜會議:指由現就讀學校召開,邀請原就讀學校代表出席,針對轉銜學生之個案資料進行交流與討論之會議。
【張閔程】評論
講危險不好聽,關懷好聽又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