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祖父乙將A地遺贈於未成年甲,則A地為甲之特有財產(參考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甲之特有財產A地,由父丙管理(參考民法第1088條第1項)(A)父丙不得代理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屬處分行為)於丁,因為丙向丁借款來開設公司非屬為子女之利益(參考第1088條第2項但書)(B)父丙得代理甲將A地出賣(屬處分行為)於丁,因為為籌措甲之學費屬為子女之利益(參考第1088條第2項但書)(C)父丙將A地出租於丁,租金供己花用,因為丙有收益之權(參考第1088條第2項本文)(D)父丙使用A地種植水稻,,因為丙有使用之權(參考第1088條第2項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