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法院於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時,關於被告及其自白,下列何者應優先調查?
(A)自白是否須要補強證據
(B)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C)被告的前科資料
(D)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證明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4515
統計:A(49),B(823),C(11),D(1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簡易程序、第 131 條、§159

用户評論

【用戶】Johnson Hs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證據能力(資格),依156條三項之規定,其自白之真實性,應優先調查。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自白是否須要補強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96台上1041)(B)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法院於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時,關於被告及其自白,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優先調查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證據能力 名詞解釋證據證明力 名詞解釋

【用戶】Joan Hu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156條2項156條3項前科資料155條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