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的快樂~專注,堅定上榜!】評論
第 56 條修法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Hunter Hsu】評論
修法了就業服務法56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採取下列何種之處理措施?(A)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B)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移民機關(C)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移民機關(D)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修改成為5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採取下列何種之處理措施?(A)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B)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移民機關(C)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移民機關(D)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Bella Li】評論
補充雇主若未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處新台幣3萬~15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