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默】評論
中央:立法院覆議案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即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nita31518】評論
中央:1/2地方:2/3
【越】評論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之規定: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