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據教師法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A)提供興革意見
(B)輔導管教學生
(C)參加教師組織
(D)參加在職進修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2637
統計:A(116),B(5495),C(129),D(1560),E(1)

用户評論

【用戶】Konwe Hu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在職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喔

【用戶】宋友文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可惡被騙了

【用戶】WZZ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在職進修跟進修差在哪 ??玩文字遊戲。

【用戶】0955li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