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民國 111 年 6 月修正公布、預計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法,針對特定的訴訟事件, 要求當事人應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何者屬於強制委任律師之訴訟案件?
(A)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B)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C)專利商標爭訟事件
(D)稅務訴訟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第49條之1(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之事件) ...

csr830504】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

CHU】評論

行政訴訟法49-1 強制委任律師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