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 條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