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雯蘭】評論
一八零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在〈馬伯里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一案建立了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使法院有權審查聯邦立法或各州憲法及立法是否符合聯邦憲法,而可在判決中宣告其所認定違憲的州憲法和各級立法無效,並依遵從前例的原則,使該一判決的認定對於一切法院具有拘束力,這一來,法院乃無異取得了決定法律效力的最終權力。美國法律因為普通法傳統和司法違憲審查制度,而使法院的活動較之立法備受重視。
【喵喵】評論
B選項,美國不是不成文法律,為何B選項不是對的,有人可解釋嗎?
【最後階段】評論
蓮花,美國是沒有司法二元的區分,指的是沒有行政法院,不是沒有行政法喔。補充(B) 尚無行政程序法典。(有,美國在1946年頒定了行政程序法) (C)1803年Marbury V.Madison一案樹立了州法優先原則。(樹立的是1司法審查權、2權力分立原則兩項) (D)非常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司法二元主義~以大陸法系和歐陸法系國家為主,英美法系並沒有) 註:英美法系無『行政法院』,所以稱司法一元論,無公法與私法的區分。 Q:MarbaryV.Madison?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判決的一個案例,馬伯利由於上屆政府的疏失而未收到『太平紳士(爵位)』的委任狀,而繼任政府(政黨輪替)的國務卿麥...
【唐唐】評論
4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經由: (A)美國憲法原本賦予 (B) 1803 年的「馬布利控告麥迪遜案」(Marbury vs. Madison)所建立 (C)國會立法規範 (D)總統與國會協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