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文菁】評論
第 32 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其第一審。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有什麼案件是直接就是最高法院的嗎?
【柴魚燒】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4 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