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in Chang】評論
第一千零零八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夫妻結婚之前、之後都可約定彼此財產的關係。若決定採約定財產制,一走要到法院辦理登記,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用,因為夫妻財產制不是只有夫妻之間的問題,還包括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的問題。而且約定財產制, 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為證,在法院填寫書表、辦理登記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
【October Wan】評論
樓上大大有一個細節似乎寫錯囉不能證明夫或妻所有,推定為共有(公同共有)應改為夫妻分別共有98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17.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對於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A)夫之財產(B)妻之財產(C)夫妻公同共有(D)夫妻分別共有答案是:(D)夫妻分別共有
【劉吉祥】評論
Jing Wang~~3F解答並沒有錯誤喔!應該是你的題目答案有誤吧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Ceeport】評論
第七篇我家的財產歸誰? - 民法入門-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