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miechou721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B)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D)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用戶】Tommy剛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回4F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之意旨: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因此不得針對集會遊行之內容進行事先審查
【用戶】Tommy剛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回4F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之意旨: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因此不得針對集會遊行之內容進行事先審查
【用戶】Huang We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限制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期限: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條件: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負擔: 除了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規制外,另外課予處分相對人一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用戶】Tommy剛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回4F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之意旨: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因此不得針對集會遊行之內容進行事先審查
【用戶】Huang We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限制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期限: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條件: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負擔: 除了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規制外,另外課予處分相對人一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