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 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之規定?
(A)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
(D)未設哺乳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87
統計:A(159),B(241),C(122),D(847),E(0)
用户評論
【我是小安】評論
s21生理假、產假、哺乳、減少工時、家庭照顧s27條4項公假s36條不得因申訴 或 協助申訴而解職s7性別歧視禁止s11條 1、2項解雇 退休 資遣 離職s13條 1項後段、2項員工30人以上,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yuan】評論
請問第七條適用"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期令其改善"是規定在哪一條條文呢?
【初拔傅】評論
回樓上,在同法第38條和第38-1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