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yro】評論
熱騰騰的釋字748(前略~)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補: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是採列舉(憲法107~110)+概括(憲法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