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為債發生的原因?
(A)抵銷
(B)繼承
(C)侵權行為
(D)向行政機關陳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691
統計:A(293),B(512),C(4524),D(1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生效力、債發生的原因、不法管理

用户評論

楊茱蓉】評論

依民法規定, 債發生的原因有五種1契約2代理權之授與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事由清償(309)、提存(326)、抵銷(334)、免除(343)、混同(344)   效力   從權利消滅(307) 負債字據之返還或塗銷(308)

a619103】評論

期待都很重==期待無不輕

S3302139554】評論

6樓好強~

阿可(已上榜)】評論

債之發生原因 1. 契約 2. 無因管理 3. 不當得利 4. 侵權行為代理權的授與不管爭議與否, 但國考是不列入債之發生原因, 就背吧!!

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評論

債發生的原因:1契約2債務不履行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評論

期待都很重==>期待無不輕 請問6樓意思?

喵喵】評論

期待無不輕=>期待無一不輕=>期待都很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