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為債發生的原因?
(A)抵銷
(B)繼承
(C)侵權行為
(D)向行政機關陳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691
統計:A(293),B(512),C(4524),D(1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生效力、債發生的原因、不法管理

用户評論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依民法規定, 債發生的原因有五種1契約2代理權之授與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事由清償(309)、提存(326)、抵銷(334)、免除(343)、混同(344)   效力   從權利消滅(307) 負債字據之返還或塗銷(308)

【用戶】a619103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期待都很重==期待無不輕

【用戶】S3302139554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6樓好強~

【用戶】阿可(已上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債之發生原因 1. 契約 2. 無因管理 3. 不當得利 4. 侵權行為代理權的授與不管爭議與否, 但國考是不列入債之發生原因, 就背吧!!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依民法規定, 債發生的原因有五種 1契約 2代理權之授與 3無因管理 4不當得利 5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事由 清償(309)、提存(326)、.....看完整詳解

【用戶】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債發生的原因:1契約2債務不履行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期待都很重==>期待無不輕 請問6樓意思?

【用戶】喵喵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期待無不輕=>期待無一不輕=>期待都很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