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為債發生的原因?
(A)抵銷
(B)繼承
(C)侵權行為
(D)向行政機關陳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691
統計:A(293),B(512),C(4524),D(1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生效力、債發生的原因、不法管理
用户評論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依民法規定, 債發生的原因有五種1契約2代理權之授與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事由清償(309)、提存(326)、抵銷(334)、免除(343)、混同(344) 效力 從權利消滅(307) 負債字據之返還或塗銷(308)
【用戶】a619103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期待都很重==期待無不輕
【用戶】阿可(已上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債之發生原因 1. 契約 2. 無因管理 3. 不當得利 4. 侵權行為代理權的授與不管爭議與否, 但國考是不列入債之發生原因, 就背吧!!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依民法規定, 債發生的原因有五種 1契約 2代理權之授與 3無因管理 4不當得利 5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事由 清償(309)、提存(326)、.....看完整詳解
【用戶】燕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期待都很重==>期待無不輕 請問6樓意思?
【用戶】喵喵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期待無不輕=>期待無一不輕=>期待都很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