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第 34 條從刑之種類如下:一、褫奪公權。二、沒收。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a178885886】評論
此題要舊題新解喔~不過這題答案改過之後,看到難意度變成非常困難,不知道為甚麼,嘴角不小心失守了XD
【王寶釧】評論
現在的刑法§34:從刑:褫奪公權
【107警特受訓中】評論
依照現行刑法規定褫奪公權-----唯一從刑沒收為主刑可單獨宣告執行!!!
【107警特服務中】評論
依照現行刑法規定★★★★-----...
【金鷹榜】評論
刑法第36條第1項:從刑為褫奪公權。
【蘇韋誠】評論
刑法第34條已刪除現行唯一從刑規定者為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