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Wei 上岸繼續考】評論
( 內政部登記備案之中華民國政黨列表 )
【陳玉*:一定要考上】評論
新:「政黨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社會團體法」(完成初審)、「職業團體法」(研議中)舊:「人民團體法」=政黨(已被政黨法取代)+社會團體+職業團體
【政毅郭】評論
這題答案真的該改成C嗎?查看[政黨法]與[人民團體法],政黨都要以推薦公職競選為目的,但題幹中並無此強調。我對法律不算很熟,希望有人能詳加解釋法律的適用。[政黨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人民團體法]第 九 章 政治團體第 44 條 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第 45 條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derek801204】評論
制定政黨法
【Kao】評論
回樓上,改法了就改答案,才不會讓其他人搞混掉,不是很好嗎?
【龍俞帆】評論
不修改難道讓別人背錯的舊答案???
【阿智】評論
我今天在做時 想到這一份歷屆試題102年 那是還沒有修法 想說還是人民團體法 記得是106年才改政黨法原來大大已修改答案 了解囉!!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