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釋字 652...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
【airforce1】評論
徵收補償標準認定錯誤,重點是在補償所以是一開始的徵收無誤,而合法補償的程序認定錯誤
【哭雲】評論
如果沒有釋字的話,感覺轉換比較合理。徵收處份撤銷的話自此失去效力,該土地要先做返還的動作,全部的流程都要停下來
【夢想起飛】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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