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下列哪一項精神在「教育基本法」中並未提及?
(A)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
(B)師資培育制度需多元化
(C)家長擁有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
(D)國民基本教育應視情形延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1417
統計:A(470),B(2866),C(197),D(537),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加強、加強

用户評論

【用戶】曾顯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

【用戶】Ruby 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B)師資培育制度需多元化

【用戶】Jay Tsao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教育基本法第 5 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C)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D)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